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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推销合同
访问资料:8725    发布日期:2016-05-04

推销合同

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直销员推销合同(样本)

 

甲    方:   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负 责 人:____________  余春富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           

联系电话:______   ___4000564758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直销员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美来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进行直销业务。

乙方愿意从事直销业务,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直销员资格和条件,自愿接受甲方招募作为甲方直销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基本条例

1、甲方招募乙方为直销员,乙方不得为下列人员: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全日制在校学生;

(4)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5)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6)境外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2、乙方确认其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本合同以及甲方关于直销的各项内部规定,愿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为甲方推销产品,提供服务。 

3、乙方服务范围:

(1)以直销方式推销甲方直销经营许可证所批准的直销产品(以下简称“直销产品”);

(2)推广甲方公司品牌,为消费者提供直销产品咨询和售后服务;

(3)为消费者提供直销产品的退换货的服务;以及其他甲方同意的与销售直销产品有关的服务。

4、乙方销售区域

乙方仅被允许在甲方指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活动区域内的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进行直销活动。如果乙方因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指定销售区域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本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手续。

5、独立合同关系

甲、乙双方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构成平等民事关系而非任何代理、劳动、合伙或特许经营之法律关系。乙方为甲方的直销员,而非具有劳动关系的甲方员工,故乙方不享受甲方提供给其员工的各项福利计划和社会福利制度。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乙方销售行为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需要制定和修改有关企业规定;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且符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有的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标准要求的产品;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授权业务所必备的产品业务知识的免费培训;

5.甲方应该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对乙方支付报酬;

6.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金并上缴国家,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乙方纳税明细表和票据核查自己的纳税情况;

7.甲方对乙方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方能够证明乙方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四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所属甲方省级分支机构且设立了服务网点的地区从事直销活动;

2.乙方有权依法收取甲方发放的直销产品佣金、奖金等报酬;

3.有权举报甲方及其他直销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4.签订本合同时有权拒绝甲方的不法要求;

5.乙方有权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并为顾客提供售前、售后服务;

6.乙方须获得甲方颁发的直销员证,且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方可从事甲方授权业务;

7.乙方只能在该省级分支机构辖区内有服务网点的地区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乙方因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隶属省级分支机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本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手续;

8.乙方只能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宣传团队计酬或以团队计酬的方式非法牟利;

9.乙方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严格履行《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直销员的所有义务;

(2)保证只在本人所隶属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3)推销时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的性能,不进行虚假宣传,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含有当地提供退换货服务网点和地址,联系电话及直销员本人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4)推销产品的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价格一致;

(5)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不强买强卖。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其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停止推销活动时,应当立即停止,并迅速离开消费者住所;

(6)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

(7)证件正面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的;

(8)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检查。

10.乙方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员受理消费者退换货的规定以及康美来公司所作规定,受理消费者的换货和退货;

11.乙方不得大量囤积甲方提供的产品;

12.乙方不得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声明、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其它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情报。

第五条  计酬方法和发放形式

一、计酬方法及发放时间

康美来公司将按直销员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按月为其计算报酬;公司将在为其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后,于次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直销员当月的计酬划转至其个人账户内。

二、计酬构成及比例

1、计酬构成:

康美来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按照约定的报酬比例计算,总额不超过其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2、计酬比例:

 

 

销售额(人民币/元)

计酬比例
999及以下10%
1000—499915%
5000—999920%
10000—2999925%
30000及以上30%

 

 

 

 

 

 

 

 

三、直销员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团队计酬。 

第六条  退换货方式

乙方(直销员)有责任填写完整的售货凭证,包括直销员姓名、编号、电话以及购买者姓名、产品名称和数量、价格及售出日期等。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乙方(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乙方(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1.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2.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后,乙方自愿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

3.自解除本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将不接受乙方的再次申请;

4.乙方发生违法或违规行为,甲方将终止本合同,并对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当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将其直销员证交还与甲方,并不得再以甲方直销员的身份销售直销产品。

6.合同终止不影响双方合同终止前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

2、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推销合同经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后,如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按《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章之日生效。

 

甲方: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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